关于印发《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文明校园发布时间:2007-12-03浏览次数:5417

各处(室)、系(部)、机关党总支、工会、团委:
      现将《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
                                                       二00七年十二月三日
 
 
 
主题词:消防安全   规则  印发   通知                              
抄送: 学院领导   存档(2)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07年12月3日印发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保护学院和全体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院消防领导小组依照国家、福建省有关规定和本规则 ,实施消防监督,院所属单位的消防工作都应接受消防领导小组的监督。
第二章   领导体制及组织机构
 第四条  在院党政统一领导下,严格执行“二级消防责任制”。学院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院消防领导小组,领导全院的消防工作;系(部)成立以系主任为组长的系消防领导小组,处(室)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在院消防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处(室)、系(部)的消防工作;院义务消防队直属消防领导小组领导。
第五条  保卫科是院消防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在院消防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办理、指导、监督全院消防工作,并负责向院消防领导小组汇报。
第六条  实行二级消防安全检查制:学院每学期定期检查一次,平时进行抽查;处(室)、系(部)每月检查一次;检查内容为:查领导在位、查思想到位、查制度落实、查隐患排查、查解决措施是否有力。切合实际查出确有火灾隐患则要求定隐患性质,定解决措施,定责任人,定整改时间,处理问题要实行逐级负责制,基层能解决的不交处(室)、系(部),处(室)、系(部)能解决的不上交学院。
第七条  实行二级消防安全教育。学院及各处(室)、系(部)消防领导小组要负责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外单位来校承包工程人员,培训人员及雇用的临时工,由接待、雇用单位负责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第三章   各级消防职责
第八条  院消防领导小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消防法规。
(二)部署全院消防安全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
(三)将消防工作纳入行政管理计划,并定期进行研究、检查、总结、评比。
(四) 督促各单位认真执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义务消防组织,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五)组织制定灭火预案,领导教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追查处理火灾责任人。
(六)表彰消防工作先进单位和积极分子。
第九条  保卫科消防职责
(一)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和规定。
(二)督保检查各部门贯彻执行消防规章制度,协助有关领导检查落实各级消防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消除火灾隐患。
(三)协助有关部门追查处理火灾责任人。
(四)对消防器材和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督促解决并向院消防领导小组汇报。
(五)负责全院消防工作的宣传,消防技术的培训和消防器材的配备、监督及保管使用。
(六)每学期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平时进行抽查。对查出的火灾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向院消防领导小组汇报,并认真督促解决。发生火灾时,协助院消防领导小组指挥对火灾的扑救工作,并迅速查明原因,向院消防领导小组汇报。
(七)对义务消防队进行具体领导和业务指导。
第十条  处(室)、系(部)消防职责
(一)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指示和规定。
(二)每季度召开一次所属部门、实验室、教研室领导会议,布置消防安全工作,研究解决消防安全方面的问题。
(三)每月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对查出的火灾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进行定性质、定解决措施、定整改时间、定责任人,及时研究解决。
(四)负责对本单位的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器材的配置、维修和保管,并会使用配置的消防器材。
(五)一旦发生火灾、火警,要立即向院消防领导小组报告,同时,应及时组织扑救及报警;事后,要协助院消防领导小组查出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六)组织制定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部门的岗位和分工区域岗位职责,并认真贯彻执行。
(七)考核本部门的消防工作,每学期末写出消防工作总结上报保卫科,保卫科负责向学院消防领导小组汇报本单位消防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义务消防队职责
(一)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指示和规定。
(二)要在院消防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和保卫科的具体指导下,进行消防工作。
(三)消防队员要定期参加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及灭火训练。
(四)发生火灾时,全体队员接到命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积极参加灭火,抢救国家财产等工作,确保全院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五)救火时全体队员必须遵守纪律,服从现场指挥和统一调动。
(六)熟悉院内消防栓的方位和具体地点,监督检查消防器材存放位置是否使用方便,注意保养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辅导员、年段长、班主任及重点部位人员消防职责
(一)负责对所管师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二)负责对辖区范围内的安全出口、走道及防火门、应急照明等维护管理。
(三)对消防安全工作情况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协助处理。
(四)发生火警、火灾应立即报警,积极组织扑救和紧急疏散。
第十三条  学院师生消防职责
(一)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则,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学习消防安全知识,熟记安全出口位置和消防灭火器材摆放位置及使用方法。
(二)牢记公安消防火警电话“119”,救火时听从消防指挥人员的指挥。
(三)在“严禁吸烟”场所决不吸烟,及时清理废品,严禁未灭烟头等火种与垃圾同倒一处,保持校园内消防安全通道的畅通。
(四)认真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火灾隐患,自己不能消除的,应立即报告。
(五)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发现有异声异味时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
(六)爱护、保养好公共消防器材及设施。
(七)积极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活动,提高消防安全知识和应变处理事故的能力。
第四章  火灾预防
第十四条  加强防火重点部位的管理,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发生火灾后的危险性及严重性,认真调查研究,确定防火重点部位并报保卫科备案,在防火安全重点部位要做到有防火负责人,有健全的制度,有足够的灭火器材。
第十五条  各处(室)、系(部)、教研室要根据本单位、本部门情况,定出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并报保卫科备案。
第十六条  院内教学、科研、生活固定性和临时性安装使用炉火,须经本部门领导批准,报保卫科备案,在防火重点部位和易燃易爆部位临时用火,必须经本部门领导审查,保卫科批准。
第十七条  仓库一律严禁烟火,严禁吸烟。
第十八条  各处(室)、系(部)外请施工单位进入本学院工程施工,应遵守本规则,根据“谁外请,谁负责”的原则承担消防安全责任(含临时工住宿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不得擅自改变或挪用消防器材,并负责施工与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准埋压和抢占消防水源。
第二十条  学院每学期及各处(室)、系(部)每月防火检查规定
(一)学院实行每学期进行一次全院消防安全检查,由学院消防领导小组组织各处(室)、系(部)及有关部门参加;各处(室)、系(部)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
(二)检查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三)检查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是否完整;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是否在位、有效。
(四)检查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以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五)检查各部门用火、用电、用气是否按规定操作,有无违章情况。
(六)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七)检查建筑消防设施是否齐全、完好有效。
(八)检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检查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十)认真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应当在检查记录表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重点部位每日防火巡查规定
(一)巡查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以及消防安全状况。
(二)巡查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区域和重点岗位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三)巡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楼梯(封闭楼梯)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四)巡查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五)巡查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在岗情况。
(六)认真做好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
第五章  部位及岗位防火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办公室防火规定
(一)办公室内不得存放与办公室无关的易燃易爆物品。存有大量书刊、文件、纸张等易燃物品的办公室、工作间要采取严格的防火措施,并严禁吸烟。
(二)对无用的废纸、文件和其它可燃废品要随时清除干净。
(三)在办公室吸烟要设烟缸,不准随便乱扔烟头。
(四)每天下班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无误后,切断电源,关好窗、锁好门。
第二十三条  会议室防火规定
(一)会议室不得随意接拉电源。
(二)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随时清除室内的纸张、废物等易燃物品。
(四)散会时,会议室负责人要进行防火检查无误后,切断电源,关好窗、锁好门。
(五)会议室应备有一定数量的灭火器。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防火规定
(一)不熟悉易燃易爆物品性质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不得从事操作搬运和保管使用。
(二)在进行易燃、易爆条件的实验操作时,要加强通风措施,使其不至达到爆炸浓度。
(三)从事危险物品作业实验时,要严禁烟火,杜绝可能产生火灾的一切因素。
(四)使用危险物品、设备和容器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五)所有的电器设备和电器照明装置都应采取有效的隔离封闭等防火措施。
(六)贮存易燃、易爆药品的设备、容器、管道等凡易产生静电,可能引起燃烧、爆炸的都要有消除静电的设备。
(七)化学易燃品不得与其它物品混合存放。
(八)对于容易引起燃爆的危险品,要经常进行检查、测温、化验、防止自燃爆炸。
(九)搬运化学危险品要轻拿轻放,所用仪器设备严禁震动,重压、倾倒和摩擦。工作结束时,要切断电源进行防火检查。
(十)要配备足够数量性能适合的灭火器材,并做好维护、保管、更换。
第二十五条  图书馆防火规定
(一)消防安全工作要纳入本馆工作的重要内容,要有防火负责人,并成立义务消防小组,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
(二)馆内、书库内安装电器设备必须选择安全地点,要符合电器设备的防火要求。
(三)馆内、书库内不得拉临时电线,如因工作需要,必须由专职人员安装,用完必须立即拆除。
(四)书库的照明灯应使用日光灯,禁止使用其它灯;库内物品堆放应符合消防“五距”。
(五)书架之间不得堆放书籍和其它物品。
(六)室、库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七)工作完毕后,各库室工作人员要进行安全检查后,拉电闸,后锁门。
(八)每个工作人员都必须会使用、保养灭火器材,发生火灾时会报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宿舍安全防火规定
(一)宿舍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二)宿舍内严禁燃烧废纸等易燃物品。
(三)宿舍内严禁使用电加热器。
(四)任何人不得私自加大电闸保险丝。
(五)人员离开宿舍必须及时关灯,关掉电器设备。
(六)严禁私接、拉临时电线。
(七)宿舍内严禁点蜡烛看书,严禁吸烟。
(八)人人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火灾、会报火警电话119、会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九)生活管理指导教师按规定时间进行巡查及平时随时巡查。
第二十七条  仓库防火规定
(一)库内严禁吸烟,并设明显的“严禁烟火”的标志牌。库内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库内严禁乱接临时电线,及时清理库内的可燃废物,禁止明火作业。
(三)库内物资要分类存放整齐,留有通道。
第二十八条  锅炉房防火规定
(一)无关人员不准随便进入锅炉房,不准在锅炉附近搭设易燃结构的建筑物,不准堆放易燃物品或烘烧可燃物品。
(二)司炉人员要经常检查测试安全阀、气压表、水位计,发现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
(三)清除锅炉灰要用水扑灭,倒在指定的安全地点,司炉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
(四)使用燃油的锅炉房,要配备大容量灭火器,司炉人员要会使用灭火器和报警。
第二十九条  配电室防火规定
(一)非电工人员不得随便进入配电室,配电室严禁住人。
(二)配电室要保持整洁,严禁存放易燃的物品,严禁安装使用电炉。
(三)定期对变压器、开关柜进行维护清扫,保持清洁,防止因污染造成短路,对电器设备及线路要经常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反映。
(四)停电清扫检修时,严禁用汽油、煤油擦洗。
(五)电工人员每天要监护电压负荷的变化情况,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六)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负责保养、维护、做到随时可用,人人会用。
第三十条  车库及司机防火规定
(一)载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不准进库停放,车库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严禁在车库内和汽车停放的地方刷油漆,不准在车库内加油和进行油系统的故障修理。
(三)清洗操作严格执行防火规定,用汽油清洗发动机必须拆除电瓶线,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
(四)汽车加油时必须灭火,驾驶室内禁止吸烟。
(五)装有易燃易爆和可燃物品的车箱内,不准吸烟和明火作业。
(六)车库内严禁使用电炉。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一条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深入、措施落实,组织制度健全,无火灾事故,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组织扑灭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
(三)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成绩显著的。
(四)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五)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六)对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直至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执行或不认真履行上级有关消防法规及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而造成事故、灾情的。
(二)不按规定对本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存在火灾隐患的。
(三)随意挪用、损坏消防器材的。
(四)发生火灾二小时内隐匿不报的。
(五)各部位、岗位违反防火规定的。
(六)各岗位责任人、安全负责人、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失职造成火灾的。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七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