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校园及周边秩序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校园及周边环境,根据《福建省高等学校校园及周边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院及周边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秩序。
第三条 学院应当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校规的活动,维护校园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和学院的合法权益。学院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学院校园及周边秩序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健全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建立校园及周边秩序整治协调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进入学院的人员,必须持有本院的学生证、工作证或者学院颁发的其他进入学院的证章、证件。未持有前款规定证章、证件的人员要进入学院时,应当向门卫出示身份证或有关证件经登记许可后,方可进入。
第六条 新闻记者到学院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征得学院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七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到学院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学院办公室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方可进入。
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到学院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方可进入。
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入学院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九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院指定的布告栏或者许可的地点;禁止校外人员进入校园内张贴各种招聘启事和商业性、娱乐性广告等。在校园内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学院办公室或保卫科同意。严禁在校园内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捏造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煽动扰乱社会和校园秩序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印刷品。禁止在校园内观看、传播、复制、贩卖非法、淫秽色情等内容的电子出版物、书刊和音像制品。
第十条 在校园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开设的网站、贴吧、QQ群、博客、播客或手机短信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登录非法网站或制造、传播、散布影响社会和校园安定稳定和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不得传播病毒、从事侵犯网络与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在校园露天公共场所或公共道路上,举行以集会、讲演、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诉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大型活动,组织者必须在72小时前向学院保卫科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路线、方式、标语、口号和负责人的姓名、单位、住址、联系的电话号码;学院保卫科应当至迟在活动举行时间的4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举行校园内的集会、讲演、游行、静坐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校园稳定和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未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师生员工不得擅自离开校园上街举办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学院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举办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性的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等室内活动和社会公益性活动,组织者应当在72小时前向学院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以及联系的电话号码。学院办公室应当至迟在活动举办时间的4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组织者或主办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和社会公益性等活动,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校园稳定。
第十三条 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院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院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师生员工组织跨学院、跨地区的社会团休,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经福建省民政厅或莆田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成立。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提出团体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负责人的书面申请,报学院办公室、学生工作处、团委等有关部门审核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学生不准成立学生同乡会组织。校内非社会团体组织或个人创办面向校内的刊物,须报请学院办公室、学生工作处、团委等有关部门批准。经批准的刊物因故障停刊、变更负责人、扩大版面、改变发行范围等,均应及时申报,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校内刊物,只准校内发行,不得销售。校内非社会团体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我国教育方针和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组织各种形式的宗教活动;严禁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六条 学院应当对校园内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实施备案登记管理。校园内上网场所(含学生宿舍区)必须由学院直接统一管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上网收费必须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统一收支。校园内公共上网场所和学院的房产、设备不得以出租、承包、合作经营等方式用于开办网吧或变相网吧。
在校大学生在国家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在网吧上网的,不得享受评优、评奖、困难补助。
第十七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对特殊原因在外租房居住的学生,要履行相关备案手续。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
第十八条 在校内举行课余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不得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更不允许从事不健康的经营活动;邀请校外文艺团体到校演出,须经学院办公室、保卫科等部门批准,并根据“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应当会同保卫科负责做好演出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九条 各类经济实体、娱乐服务行业在校园内开办各种经营活动,须报请学院总务处、保卫科等部门严格控制和审批,其所属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服从学院的管理,不得从事不正常、不健康的经营活动,不影响和妨碍师生员工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禁止无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包括学生、教职工及其家属)在校园内经商;校园内餐饮店还必须办理卫生许可证。禁止教工集资住房地下室出租给学生、社会人员住宿、经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按指定地区经营。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和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未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校园内摆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不得乱张贴或散发商业性宣传品。
第二十条 严禁校外任何传销组织和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校园内诱骗大学生参与非法传销和非法证券业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师生员工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学生不得在校园和学生宿舍区制造聚众喧哗、哄闹等事件,干扰学院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二条 学院师生员工及其他到校内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校园秩序管理规定,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社会公德的行为,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维护校园正常秩序,讲究文明礼貌,弘扬社会正气,树立以“八荣八耻”为具体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共同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平安、稳定、和谐的校园育人环境。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在学院及周边秩序整治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视情况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不履行校园内部秩序管理职责,对重大安全稳定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各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事责任: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员工伤亡的;
(二)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漏报突发公共事件或事故的;
(四)妨碍突发公共事件或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校园秩序监督管理职责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学院师生员工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学院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规定,扰乱学院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院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