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治安安全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文明校园发布时间:2008-01-03浏览次数:5773

 
各处(室)、系(部)、直属科室:
      为了加强我院校园治安管理,逐步实现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现将《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治安安全管理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治安安全管理规则(试行)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
                                                         二00八年一月三日
    
主题词:治安管理   规则    印发    通知                                        
抄送:机关党总支、工会、团委、学院领导、存档(2)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08年1月3日印发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治安安全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学院校园治安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学院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正常的良好环境,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治安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治安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领导分工负责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管理,确保安全。
      第二条  学院治安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行政管理层次,实行二级管理,逐级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主的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并切实负起责任。
      第三条  学院各部门要把治安安全管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做到与单位工作任务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并作为评奖、评先进、晋级、提职的内容之一。
第二章  各级治安安全职责
       第四条  学院职责
      (一)学院领导要把安全保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研究讨论。对重大问题及时做出决定,并确定一名学院领导分管,切实加强领导。
     (二)领导各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法规和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落实治安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治安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四)组织全院性的遵纪守法和执行各项治安安全管理制度的教育,按规定对应受奖惩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惩。
     (五)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安全检查,并责令有关单位及时消除发现的不安全隐患。
     (六)组织有关单位、人员协同公安部门对院内发生的各类案件和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  处(室)职责
     (一)具体贯彻落实学院有关治安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计划。
      (二)经常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和防火、防盗、防灾害事故教育,组织全体人员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并切实贯彻落实。
     (三)经常对本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防火、防盗、重点部位
要坚持班前、班后的检查制度,发现隐患要定人、定时、定措施,认真解决,并做好记录。
     (四)发生案件,立即组织人员保护现场,及时报告,积极提供情况,协助有关部门查破,发现现行犯罪分子要当场抓获,扭送公安、保卫部门;对事故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上报处理。
      第六条  保卫科职责
     (一)根据政府和公安部门的有关法规,在院党政领导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治安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院内的治安安全管理,对于违反学院《治安安全管理规则》的单位和个人,报学院领导后根据权限进行处理。
     (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法规文件,以及学院《治安安全管理规则》,督促检查各单位及部门的治安安全管理工作。
    (四)配合公安机关侦破院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五)协助行政部门或单位追查灾害事故。
    (六)组织广大师生员工进行遵纪守法和防火、防盗、防灾害事故的安全教育。
    (七)组织并指导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维护院内秩序,并经常开展业务训练,以提高正常的工作水平和能力。
    (八)行使上级有关部门授予处理各种违章行为的权力。
第七条  系(部)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机关有关治安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要把治安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
      (二)建立健全所属单位具体的治安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并领导义务消防队员进行业务训练,开展消防工作。
     (三)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和防火、防盗、防灾害事故教育。建立每月一次的治安安全管理活动日制度,落实预防措施。
     (四) 经常对本单位及管辖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研究,限期整改。落实要害、重点防火、防盗部位的安全防范措施。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学院报告。
     (五)积极配合学院有关部门,对本单位发生的案件和灾害事故进行调查,采取相应措施并上报处理结果。
第三章  治安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条  校门管理规定
     (一)凡本院师生员工一律凭校徽及学生证出入校门。家属和外单位经常住院内人员凭保卫科办理的出入证出入校门。因故未带校徽或证件者要主动向门卫说明原因,经门卫准许后,方可进入。
     (二)凡外单位人员,来院参加会议、培训、施工以及集体活动等进出校门一律凭有关证件或保卫科办理的出入证出入校门。
     (三)凡外单位因工作、学习及其它需要,借本院操场、教室、多媒体教室等进行活动的,需事先经院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手续,送保卫科备案,方可进入院内并按指定路线往返。
     (四)来客请登记,离校将会客证交给门卫。
     (五)凡携带公私物品进出校门的车辆与人员,要有单位证明,经门卫工作人员检查后,方可放行。
     (六)机动车辆进出校门时,限速5公里;校园内限速10公里;外单位机动车辆进出校门要停车接受检查。
     (七)门卫人员要坚守岗位,值勤时要讲究文明礼貌。
     (八)对于拒不执行门卫制度,不听劝告,无理取闹者,要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第九条      值班管理规定
      (一)学院保卫科设立治安值班室。其它单位与部门的要害、重点部位,平时夜间及节、假日都要组织专人轮流值班。
     (二)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准时交接班,不得擅离职守,严格办理交接班手续,认真处理值班事宜,做好值班日记。
     (三)一旦发现治安案件或灾害事故,果断处置,并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保卫部门。
      第十条      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办公楼管理规定
     (一)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办公楼安全一般由该楼值
班人员(楼管员)负责,夜间值班人员要加强巡查,坚持按时开锁门制度,每天中午、晚上锁门前要认真清楼。
     (二)楼内所有的房间不得留住人员,因工作需要和特殊情况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报告所在楼值班人员,并做好登记手续。
     (三)中午、晚上进楼的学生、工作人员要佩带校徽或出示证件,同时所在楼的值班人员要进行登记。
     (四)爱护楼内一切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或搬出、损坏,遇有损坏要按价赔偿,对故意破坏者要加倍罚款,并上报学院给予纪律处分。
     (五)保持楼内安静,禁止在楼内大声喧哗、打闹。保持楼内清洁,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楼内进行任何文体活动(含晚会、舞会)。一旦发现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还应视情节给予组织者纪律处分并没收文体器材。
     (六)各教室、办公室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同意外,一律不充许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图书馆借书处与阅览室存放读者物品的部位,要设专柜妥善保管,必要时要有专人负责。
     (七)各房间每天下班后必须关闭电源开关、灭火、关闭水源开关,关窗锁门,注意防火,未经允许不准乱拉电线,不准使用电炉或明火做饭菜。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一)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由学工处、保卫科和有关部门负责。
     (二)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以学工处为主,保卫科配合共同搞好治安安全管理,总务处负责充实、完善防护设施。学工处要定期研究宿舍的治安安全管理情况,安排人员值班管理宿舍,并制定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保卫科负责监督检查。
     (三)学生宿舍不准擅自容留社会人员住宿,特殊情况须经学工处主管部门同意批准。不准使用明火,乱接电源和使用电炉、电热器,不准在室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以及管制刀具等物品。
     (四)离开宿舍时要关灯、关窗、锁门,钥匙随身携带,晚上睡觉要关好门窗。
     (五)多余现金存入银行,少量现款随身带好,MP3、手机等小件贵重物品不要随便乱放,注意保管。
     (六)不准闲杂人员进入宿舍,禁止商贩进楼叫卖。
      第十二条  基建、修缮管理规定
     (一)院内基建、修缮要实行安全施工、文明管理。院内任何
部门、单位和个人,不经总务处审查同意,不得自行施工,总务处负责审查设计施工中的安全事项,不符合安全规范的不准施工。
     (二)施工中要有符合安全建筑规范的施工图,竣工时要绘制交付使用的竣工图。
     (三)施工现场要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要向施工人员宣布工地安全规定和注意事项,并检查执行情况。
     (四)总务处要有专人负责基建民工的管理工作,对他们经常进行遵纪守法和安全生产的教育。
      第十三条  食品卫生管理规定
      (一)学院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由总务处负责,保卫科进行监督检查。
      (二)总务处要按照《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卫生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加强安全防范工作,逐一落实责任制,严把送货的索证关、加工过程的卫生关和留样记录。
      (三)每学期要加强对食堂、餐厅、小卖部从业人员及管理人员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和卫生技术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基本素质和技能。
      (四)总务处要经常向师生宣传普及卫生防病和预防食物中毒的相关知识,增强师生员工的卫生防病意识和能力。
      第十四条  危险物品管理规定
     (一)危险品(剧毒品、爆炸品、易燃品、高压气瓶、有害放射性物品等)的采购必须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办理,设专人采购,采购情况报保卫科备案。
     (二)危险品必须由熟悉危险品的有关知识,懂得技术安全和管理规定的专人保管(剧毒双人保管)。
     (三)危险品必须按其性能和特点分别包装并采用专柜、专库在规定地点存放。存放地点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和防护设备。
     (四)领取危险品,必须遵守领发制度和办理领发手续,要认真填写《危险品使用登记册》中规定的各项内容。
      (五)任何使用危险品的单位,必须确保安全,对有毒物品的处理,必须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使用人员在作业后,必须将剩余危险品立即退回原处,不得私自存放危险品。严禁乱排乱放,防止污染环境、水源和伤害人员。
     (六)对过期变质的和必须销毁的物品,经使用单位的处(室)、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送保卫科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由销毁单位负责妥善处理,要在指定地点由指定专人采取安全措施,要通知保卫科派人参加。
     (七)使用单位经常检查,防止变质、自燃、爆炸、丢失或被盗。不管什么时候发生问题,都要及时上报并解决。
    (八)发现危险品丢失、被盗,要注意保护现场,并采取必要措施,要及时报告保卫科。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管理规定
     (一)各单位在举办大型文体活动如:电影、晚会、演讲、舞会时要本着 “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主管部门事前须向保卫科报告,经共同商定安全措施后,方可举办。
     (二)举办部门必须有一名领导亲自负责安全保卫并组织足够人员维护场内秩序,确保安全。
      (三)所有参加活动的人员,要自觉遵守各场所的规定,对扰乱公共秩序和违纪人员任何人有权制止,必要时送交保卫科处理。
      (四)在会议室内组织晚会、舞会等要事前征求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并且要有专人负责,要求定员,不得超额。活动时间,要按我院作息时间执行,不得过长,场内要保持安全出口畅通,确保安全。
       第十六条  各类物资库房管理规定
       (一)各类物资库房,由主管单位负责管理。
       (二)各类物质库房必须设专人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负责制。严格物品登记、收、发、供退等手续,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三)管理人员要严格岗位责任制,认真负责,禁止无关人员进库,杜绝火种、火源入库。值班人员离开时要关闭门窗,切断电源,关闭水源。
       (四)加强防护设施,库房门窗要牢固,门锁可靠,并定期
进行安全检查。库房物品存放要整齐,保留一定的通道,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第十七条  财务科及现金、票证管理规定
      (一)存放现金、票证的房间要安全可靠,按规定做到“三铁”(铁门、铁窗、铁柜)门窗要进行加固,并安装自动报警器装置;对存放现金、票证的保险柜,要指定专人负责,保险柜的钥匙由保管人随身携带。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银行有关规定,坚持限额存放现金、票证。因特殊情况当日库存超过限额时,必须封存,并设专人看守。
     (三)向银行送存和提取大宗现金,须由财务部门派二人以上乘专车办理。
     (四)对领取现金、票证的人员,财务人员要验明身份,核对证件。
      第十八条  校内交通秩序管理规定
     (一)机动车在校内行驶时速限制在10公里以内,校内禁鸣
喇叭,尽可能避开教学楼、办公楼行驶。
     (二)各种机动车辆进校时,要办理登记手续,然后持有“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通行证才能进入校区。
      (三)自行车在学院内行驶,不准骑快车,不准骑车带人,不准追逐打闹,闸铃必须完整有效。
       (四)各种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自行车要统一整齐地存放在自行车棚内,学院内各道路、建筑场所出入口、楼道一律不准停放机动车、自行车,违章停放的车辆按规定进行处理。
        (五)学院内各道路、运动场地禁止教练机动车停放,违章者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消防安全管理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福建省消防条例》及我院的有关消防安全防火规定,各单位、各部门防火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严格制度,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
       (二)各单位、各部门领导要亲自抓防火工作,建立严格制度和完备的消防措施,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三)发生火警,应及时扑救,保护现场,并向“119”和保卫科报警,查明原因,处理善后。
       (四)定期检查消防器材,保持完好,非火警不得动用。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奖惩制度
       (一)奖励方法:对维护学院校园治安管理有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奖励由单位提名,报院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会议批准后实施。
       (二)惩罚办法: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个人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还适用于临时或长期住宿在我院外单位的任何人员,及临时进入我院工作、学习、生活、活动的任何人员。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行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