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实施高等职业院校专业带头人培养计划的通知
闽教高〔2010〕59号
各高等职业院校:
为深入实施《高等职业教育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改革与建设工程》(闽政办[2008]59号)、《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实施计划》(闽政办[2008]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高职教育改革与建设,我厅决定实施“福建省高等职业院校专业带头人培养计划”(以下简称“培养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养计划的主要内容
2010年至2012年,我厅将重点从软件业、制造业、汽车业、电子通讯业、建筑业、物流业、护理业、旅游业、商贸业、现代农业等10大产业发展急需的紧缺人才培养专业中遴选出100名左右专业带头人,通过三年重点培养,努力打造出一支在国内本专业领域中有重要影响的专业带头人队伍,在推进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建设高水平的专业教学团队,面向行业企业开展技术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上等方面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在争取国家级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入选教育部相关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审主编国家级规划教材及实训教材等方面出一批标志性成果。
二、遴选范围
列为“培养计划”的对象在省级高职精品专业的带头人中择优遴选。
三、遴选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45周岁(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同时具有硕士学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和三年企业工作经历。
(三)具备“双师素质”,熟悉本专业领域的发展趋势,在本专业技术领域有较大的影响力,具有企业技术服务或产学结合经历,在开展应用技术研究、技术服务、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四)教学工作业绩突出,在带领本专业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开展精品专业、精品课程、教材和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五)具有较好的团结协作精神和组织管理能力,组织制定了切实可行的专业建设规划、教学团队建设规划和教师职业能力建设规划。
四、培养措施
(一)高等职业院校要根据本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制定本校“专业带头人培养方案”,明确本校加强省、校两级专业带头人培养的目标任务、实施步骤、保障措施、预期效果、管理考核等内容。
(二)高等职业院要指导列为“培养计划”的专业带头人根据专业建设发展需要和个人特点,制定“专业带头人培养计划任务书”,明确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教学团队建设、职业技能竞赛、教材建设、产学结合、技术服务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工作的预期目标、主要内容和具体计划。
(三)高等职业院校要对列为“培养计划”的专业带头人进行年度绩效考核,于每年8月30日前将年度绩效考核情况报我厅高教处。我厅将对专业带头人的绩效考核报告进行审核,对工作业绩差,且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将取消其资格。
(四)三年培养期结束后,省教育厅将对专业带头人进行终期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合格的专业带头人名单。
(五)省教育厅将安排专项经费对列为“培养计划”的专业带头人予以支持,高等职业院校要设立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专业带头人开展教学改革、专业建设、教学团队建设、职业技能竞赛、教材建设、产学结合、技术服务和社会服务等。
五、申报要求
组织专业带头人申报“培养计划”的高校,需提交正式申报公文,并附以下材料:
1.学校专业带头人培养方案;
2.福建省高等职业院校专业带头人培养计划任务书(见附件1,分个人填报);
3.福建省高等职业院校专业带头人推荐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
各校应于2010年6月30日前将上述材料一式2份及电子文档报送我厅高等教育处。
联系人:叶峰,0591-22671287,yef@263.net。
附件:1.福建省高等职业院校专业带头人培养计划任务书
2.福建省高等职业院校专业带头人推荐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