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职院学 [2013]8号
关于修订《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区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系(院):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社区管理服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经决定对《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社区管理规定》(湄职院学[2005]5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文件印发给你们,请各系(院)认真执行。
附件: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区管理规定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
2013年8月13日
附件: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区管理规定(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生活、休息和学习的重要场所。为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创造一个“整洁、文明、和谐、安全”的生活与学习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院的相关条例,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学院接受教育的本科生、专科学生和各类进修培训学生。
第二条 学院成立由学生工作处、各系院、辅导员、生管老师、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成员、舍长参加的学生社区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称“社区中心”),负责全院学生宿舍的规划、决策、协调、检查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社区中心是集思想教育、日常管理、生活服务为一体的管理服务实体,是学生工作职能的延伸。负责社区中心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和考核工作;负责住宿生社区考评工作;负责对各系院在社区工作表现的考评。社区中心成立楼栋学生宿舍管理小组,由社区住楼辅导员、楼栋管理员及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组成,负责所辖宿舍楼的检查和评比,审批“文明楼栋”、“文明宿舍”和“先进个人”;督促学生遵守各项规定,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教育。
第四条 各系(院)成立本单位的学生宿舍管理领导小组,结合学院规定和本系(院)实际,制定本单位的文明宿舍创建实施细则;加强对住宿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督促其遵守社区的各项规定,并将住宿生在社区的表现纳入其综合素质测评之中,作为对学生纪律处分、推优评优、组织发展、干部考核等的重要依据;对本系(院)学生宿舍进行检查、评比及审批系(院)“文明宿舍”和“先进个人”,并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学生进行查处;配合社区中心处理突发事件,做好敏感时期的学生稳定工作,确保校园稳定;结合专业特点,在社区开展各具特色的思想教育和文明建设活动。
第五条 为培养学生自尊、自立、自强、自律能力,充分发挥学生骨干的作用,社区中心和各系(院)分别成立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宗旨的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楼长、学生副楼长、层长(或主任助理)等学生干部岗位;学生宿舍的卫生及内务由学生自己管理。各宿舍设寝室长1人,负责本室内务卫生的轮值安排、纪律检查、学生生活事务管理、情况反馈,上传下达等工作。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六条 学院学生宿舍由社区中心统一管理,统一调配。宿舍按系(院)相对集中住宿的原则,由社区中心分配到各系(院),由各系(院)具体安排。除学院工作需要外,原则上学期中不受理学生个人调房申请。
第七条 入住学生宿舍的学生均应按规定办理住宿手续,住宿手续为:缴纳住宿费、签定住宿合同(或协定)、办理个人住宿卡、填写室内物业清单、签定维修管理协议。手续齐全后由楼管理员安排入住。
第八条 学生须按指定的房间和床位入住,不得私自占用床位,不得私自调换床位。毕业及中途离校的学生均应按规定办理退房手续。凡未办理退房手续,擅自锁门离校者,如逾期一个月未缴纳住宿费,经学院确认学生具体情况后,由社区中心系(院)共同采取措施,对房间进行清理,所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住宿费则按学院相关规定收取。
第九条 无法按时离校者原则上不得滞留在原宿舍,应在学院规定时间内办理退房手续。有特殊原因需在学院滞留的,在住宿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报系(院)批准,经社区中心同意后按指定床位住宿,并按规定交纳延期住宿费。
第十条 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而休学的学生,离校前须到社区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其床位不予保留;复学的同学应凭有效证件提前一个月与社区中心联系,以便社区中心安排住宿。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院有权对学生现住床位进行适当调整。对因未报到、毕业、休学、退学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社区中心可及时调整,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房间钥匙应妥善保管和使用。住宿生每人配备一把房间钥匙,损坏或丢失者须到社区中心统一补配并缴费,学生不得私自换锁、配匙或将钥匙转给他人。
第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宿舍实行不定期查房制度。查房时工作人员应出示有效证件。各住宿学生应自觉接受学院工作人员的检查管理,礼貌回答问题。拒绝接受检查的宿舍,经教育不改的,给予扣社区表现分、停电、直至纪律处分等处理。
第十四条 凡学院安排住宿的学生,均须按指定房间床号住宿,未按指定房间住宿的一律视为私自外住,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因患特殊疾病、本校教职工子女以及入学前户籍在枫亭镇的学生可按《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走读生管理规定》办理外住手续。
第十五条 住宿生因节假日、实习等原因外出,应事先到楼栋值班室办理登记手续,并妥善保管自己的贵重物品;未办理登记手续和妥善保管自己贵重物品者,按学院相关规定处理,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六条 假期需留校住宿的学生,应按规定办理相对集中住宿的手续,并预交电费,假期结束后据实结算。假期无人住宿的宿舍由社区中心张贴封条。未经社区中心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启封进入。
第十七条 住宿生严重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社区中心有权对其宿舍进行调整或取消其住宿资格,并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社区日常值班时间为8:00-23:00,23:00-8:00安排值班辅导员住宿楼栋值班室负责处理突发事件。宿舍楼管理员负责楼栋管理及安全防范等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九条 禁止将哑铃、家具等重物压在楼栋走廊护栏、晾衣架上,以免掉落造成人员伤害事故。
第二十条 严禁攀爬楼道护栏、楼梯顶层;严禁以爬墙、跳墙等危险方式进出楼栋,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全体住宿生应树立宿舍安全防范意识,养成离室锁好门窗的习惯,并保管好自己的房间钥匙和贵重物品,否则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携带贵重物品离楼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经管理员查验后方可带出。寒暑假期间,学生须带走个人贵重物品,社区中心不承担财产保管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所有住宿生应自觉爱护消防器材,不得随意挪动和占用。人为损坏须照价赔偿,造成后果者,按相关法规和学院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消防通道内堆放物品,因私自堆放物品造成后果者,按相关法规和学院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学生宿舍区禁止存放或使用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炉、液化气热水器、蜡烛等明火器具和电炉、电热棒、热得快等极易引发安全事故的电热器具。一经发现均没收器具;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者,除照价赔偿损失外,按学院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学生宿舍区禁止做饭,禁止存放或使用电热水壶、电热水杯、无绳电热杯、电热锅、电炒锅、电取暖机、电热毯、电饭煲、烤箱、微波炉等电热器具,一经发现均没收器具;认错态度不好或经教育不改者、造成后果者,除照价赔偿损失外,按学院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床铺上使用电风扇、台灯、充电器和电源插座等。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认错态度不好或经教育不改者,没收物品。因上述原因造成不良后果者,按学院规定及国家法规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宿舍楼内抽烟(存放烟具)、焚烧东西、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有毒物品,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并没收相关物品,造成不良后果者按有关法律和学院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区喝酒(存放酒瓶)、打麻将、赌博、打架斗殴,扔摔酒瓶、饮料瓶、水袋;严禁在学生宿舍区使用或存放枪械和管制刀具,违者没收器具并按学院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交校保卫科和公安部门处理。
第四章 秩序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个人不准擅自在宿舍区经商、摆摊和招呼商贩进楼等,社区内经营等商业活动统一由学院组织,经营内容接受社区的监督,经营秩序接受社区的管理。在社区不得卖酒和出售有影响安全保卫的商品。严禁在宿舍区内张贴、散发广告和海报。
第三十条 宿舍区内的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必须按指定位置摆放整齐,不得停放在宿舍楼内。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宿舍及楼道打球、溜冰、举重或吊沙袋练拳;严禁在宿舍区大声喧哗、吹拉弹唱或者从事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的娱乐活动。不听劝阻或经教育不改者,没收设备,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严格会客制度。来访客人须凭本人有效证件在楼栋保安室留证登记后方可会客,会客时间为8:00—12:30和15:00-21:30,会客时不得影响周围同学休息或学习;如无特殊情况且未经社区中心允许,不得进入异性宿舍楼(校内有关工作人员除外);如来访者有特殊情况须经生管老师同意后由生管老师通知被访的学生到会客室见面。学生宿舍不得私自留宿外来人员(包括亲友、校内外同学、朋友等),特殊情况学生宿舍须留宿外人时,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生管老师批准后方可入住并按时离室。
第三十三条 为保证学生休息秩序和宿舍安全,学生宿舍楼6:00统一送电、开门,23:00统一自行熄灯、关门。超过熄灯时间回宿舍者,须向值班人员说明情况并按规定登记。
第三十四条 学生宿舍门禁系统是凭校园卡进出所住楼栋的管理系统,同学们应科学使用。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1.校园卡转借他人使用,进出本人所住楼栋者;
2.未经批准,自行刷卡带他人进楼者;
3.不文明刷卡,强行拉门或踢踹玻璃门或制造障碍而阻碍玻璃门正常关闭的;
4. 人为损坏门禁系统的;
第三十五条 未经学院批准,不得在宿舍区燃放烟花爆竹和泼水(包括节假日)。
第三十六条 未经学院有关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严禁在学生社区内集会、游行、示威。
第三十七条 在学生社区内禁止:
1.观看传播反动、淫秽出版物;
2.留宿异性;
3.吸毒、贩毒;
4.盗窃或抢劫公私财物,敲诈勒索;
5.传播封建迷信思想及伪科学;
6.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和影响公共秩序信息;
7.从事非法传销活动;
8.违反国家法律或校规校纪的其它行为。
第五章 内务卫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 宿舍楼环境卫生实行包干制度,卫生员负责公共卫生(包括走廊、楼梯、扶手栏杆、楼梯间、楼房周围责任区、消防设施卫生、宿舍外窗卫生等)。学生应尊重卫生员的劳动,爱护公共卫生,配合做好公共卫生工作。卫生员每天8:00之前,打扫完宿舍楼外围地面的卫生,每天9:30和15:00之前打扫完楼道卫生,每天18:00前后对楼道和宿舍外围地面进行保洁,宿舍楼每天拖洗一次楼道。卫生员须将垃圾运至校园内指定的垃圾池内。
第三十九条 学生宿舍室内卫生实行值日生制,值日生每日上午7:30前、下午2:10前打扫好寝室并将垃圾放到指定的垃圾箱内(不得放在走廊)。学生宿舍每周日下午整理内务,每周二下午学生进行卫生大扫除,宿舍内要按照“二直线、三统一、六干净”的标准进行布置和检查,即毛巾整齐拉成一条直线,鞋子后跟朝外排成一条直线;被子叠成统一形状放在同一靠后窗方向,生活用品、学习用品整齐排列统一放在同一方位;地面、墙壁、天花板、家具、门窗、门口等处保持干净。
第四十条 自觉接受各类检查是住宿生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每周二下午为学院定期检查时间,各宿舍在周二下午须自觉接受检查,否则按拒检处理。社区每周一至周五的工作时间随机对宿舍进行卫生检查(或查房)。
第四十一条 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杂物。禁止在墙上涂写、刻画、张贴和弄脏墙面。便后自觉冲水,不往厕所和下水道丢弃杂物。
第四十二条 严禁在学生社区养狗、猫、鸡、鸭、兔、鸽、鸟等各种动物,否则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三条 爱护花草树木是公民道德的基本要求。在社区内禁止破坏社区绿化.
第六章 水电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为方便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白天正常供电,原则上23:00至6:00实行统一熄灯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宿舍用电实行定额免费、超额自费的管理办法,按国家、省市物委有关规定,学生宿舍用水按每人每月免费供给2吨、每人每月免费供给5度。超额水电按标准收费。
第四十六条 外出实习及寒暑假不享受免费用电额度。计量以房间为单位,交费由舍长负责,按时交纳,超过5天不交者给予停电处理。因电表损坏或其它原因引起用电量不明者,按该宿舍的前一次收费推算本次应收电费,新入住宿舍则按下一次的收费值推算本次应收电费。毕业生未按时离校者,以上月电费缴交情况为依据,按(上月日平均电费×实际住宿天数)收取。严禁偷电,违者送学校保卫科处理,并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学生宿舍应节约用电、安全用电,防止超负荷用电造成跳闸及引起火灾等事故;对因违章用电引起电表等供电设施损坏者,除赔偿损失外并按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生宿舍内用电设施由学生使用保管,学生入住时应检查设施是否齐备完好,如有缺损应及时报告,否则自行承担责任。维修时发现宿舍内灯架、灯管、灯泡、启辉器、开关等电器材料丢失,应由该室学生照价赔偿;根据照明电器正常使用年限,每间宿舍每年最多可免费更换灯管两支,启辉器一个、开关、插座一个,维修超出部分应由该宿舍按价交纳维修费用。
第四十九条 节约用水,随手关水龙头,禁止用长流水漂洗衣物等。禁止破坏用水设施,违者照价赔偿。水费收取标准根据国家、省市物委、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章 房屋、家具管理
第五十条 爱护房屋、家具等公物。对学生宿舍设施配备采取设卡登记制度。学生毕业时,宿舍内的设施经管理员验收合格者,方可办理离校手续;毕业生办理完离校手续后,有意损坏宿舍设施的,将通知学院相关部门扣发毕业证等学生相关档案材料,并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学生调换宿舍时,由社区中心验房后,才能办理调房手续。空调、热水器、家具、门窗、设施、钥匙等如有损失,由当事人赔偿,原因不明者由宿舍全体成员承担赔偿责任。若属故意损坏者,除照价赔偿外,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宿舍门窗、玻璃等设施,损坏后须及时到社区中心办理登记手续,由学院后勤处统一安排维修。如属学生破坏行为,维修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责任不清时,修复后由宿舍全体学生均摊维修费用。
第五十三条 学生入住宿舍前应查验宿舍内的空调、热水器、家具、设施,并自觉维护和正确使用。发现宿舍内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须及时报修以免发生意外;因不正确使用宿舍内设施或发现隐患未报修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住宿生本人承担。新生从入住之日起一个月(30天)内、老生调房后一周内,可就室内家具、设施的质量和破损问题向管理员登记和提出免费维修要求;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楼管理员处登记室破损物品者,视为宿舍内一切设施完好。公共部分设施由社区中心组织维修。
第五十四条 未经社区中心同意,学生不得将宿舍内学院配备的家具搬出楼外或在宿舍间调换;不得将统一配备外的学生家具搬入宿舍楼。
第五十五条 学生宿舍门锁在学生入住时由社区统一配备,每人一把钥匙。宿舍门锁损坏时由学生自费向社区购买或学生直接向社会购买,但学生必须将一把钥匙交楼栋管理员。学生擅自更换门锁,由生管老师责成该室学生上交钥匙,否则由楼栋管理员报社区同意后将学生自配的门锁进行处理。学生丢失钥匙时可以楼栋管理员报告要求补配钥匙或自配钥匙,若在社区补配钥匙,只收材料费。学生不得随意损坏和更换锁头、锁芯;房间钥匙不得随意转借他人,丢失钥匙只能在社区中心补配;毕业时应交还全部钥匙,若发生所交的钥匙与所用锁不配套,则由学生照价赔偿;无特殊情况,社区中心不外借备用钥匙,必须借用时,须凭楼栋管理员证明进行登记方可借用,并暂押本人证件;归还钥匙时,归还证件。
第五十六条 学生宿舍楼按标准统一配备家俱。学生不得随意改变房间格局、改装、拆卸、挪动家俱。学生在布置寝室时不得使用铁钉、油漆、刀具、涂改液、墨、胶水等致使家俱、墙面破坏,应保持门窗、家俱、墙壁的整洁。
第五十七条 在宿舍内点燃蚊香时,必须有绝对的安全措施,必须远离易燃物品,严禁直接将蚊香放置在家具或地板上。
第八章 电器管理
第五十八条 未经社区中心批准,不得随意在学生宿舍内安装、使用洗衣机、冰箱等高功率电器和改造线路。学生宿舍禁止学生私自安装高频率音响、电视卫星频道等。
第五十九条 热水器使用要根据生活习惯,如果长时间不用请关闭热水器电源,避免反复加热及保温所耗电能。在洗澡时间一定的情况下,过大的花洒会造成热水的浪费,使用小花洒更省水省电。夏天的自来水温较高,可将热水器温度调至45度左右即可满足使用。空调使用本着合理、安全、节能地管理与使用好空调,延长空调机的使用寿命的指导思想,空调遥控器由学生社区管理服务中心统一保管,每学期实行实名登记领取,期末放假前统一上交的管理方式,如果人为损坏或丢失要照价赔偿。其他同学不得擅自拿取使用,严禁手动开关。学生社区定期巡查学生宿舍使用空调情况,学生离开宿舍时应关闭空调机,长时间不使用时应将空调机电源插头拔出。开启与关闭空调机时请使用遥控器,不准打开室内机手动开机。各寝室要妥善保管好遥控器,长时间不使用时要卸下电池,遥控器损坏、丢失的要作赔偿(150元/个)。学生搬离宿舍前,楼栋管理人员对其宿舍的空调设施进行检查,如发现损坏,使用者应对损坏设施作相应赔偿。
第六十条 学生自备电脑进入宿舍时须向生管老师登记以备查,学生应注意关好门窗保障电脑的安全。在学习、休息时间禁止玩游戏机。学生不服从管理或有违规时,由社区封存电脑并对当事人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出入社区,主动向保卫人员出示电脑出入证。
第六十一条 学生应合理使用计算机,不得在上课时间、休息时间以及熄灯后从事玩游戏、看影碟等影响其他同学正常学习和休息的活动;舍长对本宿舍计算机的使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学生宿舍严禁私自跨宿舍进行计算机联网。对于违反规定且经教育不改者,取消在宿舍存放和使用计算机的资格。
第六十二条 严禁使用计算机玩色情电子游戏和看色情音像制品;严禁查阅、调用、复制、传播计算机网络中反动、色情的影像制品、刊物和软件;严禁通过网络传播计算机病毒和设置黑客程序,或进行其它破坏性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生应自觉执行安全用电规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宿舍楼可能出现电压异常波动甚至断电等现象,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应自行配置可靠的UPS电源。若在计算机使用过程中发现宿舍电源异常,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及时向楼栋管理人员或社区中心反映,不得擅自维修。学校不承担因上述原因可能造成的各种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全体学生应爱护网络线路、电话线路,人为损坏须照价赔偿。
第六十五条 严禁无故拨打“119”、“110”、“120”等特殊服务电话及校内急用值班电话,严禁打电话骚扰他人。
第九章 纪律管理
第六十六条 社区内学生各种活动不得影响社区的正常秩序,社区内任何活动须接受社区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十七条 社区根据学院有关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制定社区学生违纪违规处理的补充规定。社区对学生晚归、打架、损坏公物、偷盗等违纪违规给予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处分报学工处处理,进入学生个人档案;够不上处分的违规行为由社区发文,予以处理。
第六十八条 社区建立学生的纪律、行为登记薄,考评学生品行学分,学生在社区的表现作为学生综合测评、组织发展、评优评先、学干考核、就业推荐等的重要依据。社区学生品行表现进入学生个人档案。同时,社区学生的表现应作为社区同学生家长联系的基本材料。
第十章 检查、奖惩
第六十九条 社区中心实行督查制度,即重点巡查和抽查;日常检查;片区检查;楼栋督查和学生自律组织开展的自查自纠。
第七十条 社区中心对全院学生宿舍进行常规检查评比,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学院。综合平时评比情况,每学年评选出“文明楼栋”、“文明宿舍”、“先进个人”和“优秀宿舍管理干部”,给予通报表彰,并给予物质奖励。各系(院)宿管小组负责本系(院)学生“文明宿舍”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
第七十一条 学生宿舍社区开展“学生宿舍星级”创建、评比活动,每月评定,分别评出“三星文明宿舍”(平均分85分以上)、“二星文明宿舍”(平均分75分-84分)、“一星文明宿舍”(平均分60分-74分)、“无星宿舍”(60分以下),每学期分别在期中考前一周和周末考前一周进行表彰,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累计被评“无星宿舍”二次以下(含二次)取消所有宿舍成员年度内评优、评先及参评国家奖学、助学金资格。
第七十二条 全体住宿生应自觉执行《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区管理规定》,保证制度的严肃性;对不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扣社区表现分、停电、赔偿以及相应纪律处分、强制退宿等处理。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归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处。
抄送:党工部,办公室,教务处,学工处,后勤处,团委,财务科,保卫科,图书馆,学院领导,存档(2)。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学工处 2013年8月14日印发